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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主担心中央PPP项目政策执行中事与愿违
最近,中央政府下发了糸列文件,对PPP参与主体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先是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要求严控中央企业参与PPP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要求鼓励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更好发展。还提出了十条具体意见,也可以说是十条办法措施:
一是创造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良好环境,不断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开放力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
二是分类施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对投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相互合作,或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合作,通过组建投标联合体、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参与,充分发挥不同企业比较优势。
三是鼓励民营企业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积极采取转让-运营-移(TOT)改扩建-运营-移交(ROT)等多种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对已经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经与社会资本方协商一致,可通过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民营企业。
四是持续做好民营企业PPP项目推介工作。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的PPP项目库,重点推介以使用者付费为主的特许经营类项目,审慎推介完全依靠政府付费的PPP项目,以降低地方政府支出压力,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五是科学合理设定社会资本方选择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合理确定社会资本方资格,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注册资本金、资产规模、银行存款证明或融资意向函等条件,不得设置与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无关的准入条件。规范投标保证金设置,除合法合规的投标保证金外,不得以任何其他名义设置投标担保要求,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六是依法签订规范、有效、全面的PPP项目合同。在与民营企业充分协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客观合理、全面详尽地订立PPP项目合同。PPP项目合同既要规范民营企业投资行为,确保项目持续稳定运行,也要保证当政府方不依法履约时,民营企业可以及时获得合理补偿乃至合法退出。
七是加大民间资本PPP项目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投资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PPP项目,鼓励各级政府出资的PPP基金投资民间资本PPP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大力开展PPP项目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开展基于项目本身现金流的有限追索融资,有针对性地为民间资本PPP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八是提高咨询机构的PPP业务能力。咨询机构要准确把握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商业诉求,提高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
九是评选民间资本PPP项目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发挥示范效应。
十是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诚信体系建设。
民营企业主在学习和讨论中央政府关于PPP项目政策后,感到信心倍增,但也有不少民营业主担心,这两份文件下发后将事与愿违。一是今后各地政府更渴求央企承接三P项目。各地各级政府官员们有足够的办法,充足的理由把PPP项目送到央企手上。因为央企向银行和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无需抵押,民企则严格抵押政策不变,民企和央企在社会上和各级政府官员,银行金融机构负责人眼中永远得不到平等看待和对待。二是央企一贯有内部规定,不准与民营企业合作项目,沒有央企合作的民营企业在政府和金融部门眼中显得微不足道的观念短期内难以改变。三是这些政策缺乏保证性措施,即不这么做怎么办?对政府官员和各级政府有什么处罚或惩罚?所以担心这些加快建设发展经济的好政策执行中层层阻力,事与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