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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总裁班:品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监会今年的第一号文件出台了,就是今天报纸上刊登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是最近几年证券市场上比较新潮的一个名词和比较流行的一个话题。业内人士,无论是管理者还是从业者,一谈起市场中的种种不合理现象,在表示一通愤慨之后,最终开的药方子差不多都是“上市公司治理”。可见,人们对于“上市公司治理”寄托了多么大的希望。现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终于出台了,河清海平的远景图画似乎渐渐清晰起来,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作为今年的第一号文件,也可以看得出这份准则的地位是多么的重要、意识是多么的重大。当然,制度和准则出台后,如果只挂在墙上,那也不过是多浪费一些纸张罢了,只有认真、严格地执行下去,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还有,套用一下另外一个时髦名词,如果国有股“一股独大”仍然是市场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因为国有股权的所有者缺位导致国有资产看守者的任命采取非市场化的方式,上市公司治理的实际效果可能要打一个非常大的折扣。这是在庆贺的同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的。
仔细看了一遍《准则》的内容,值得特别留意的条款有以下几条:
1、第一章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这一条规定需要投资者进行仔细揣摩。投资者可以依照该条规定,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民事赔偿制度,可能就从今天起,正式登台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仍然将股民隔离在法院的大门之外,但相信那个通知的终结日期不会太远了。股民拿起武器自己保护自己的时代终于到来了,证券市场上的利益争夺格局很有可能从此改变,中小投资者不再是一群任人宰割、毫无反手之力的绵羊了。
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光靠上级监督、自我约束是很难完全达到目的的,只有引入民事赔偿制度,考虑到赔偿可能会让公司破产、自己丢饭碗,上市公司和它的管理层才会真正有所忌惮、有所收敛。
2、第一章第十三条。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3、第一章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4、第一章第二十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6、第三章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第三章第四十六条。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8、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第五章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经理人员。
10、第七章第九十条。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11、第四章第九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